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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字〔2024〕23号)

发布时间:2025-03-07 20:35:04      发布人:小编  浏览量: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字〔2024〕23号)

  2024年1月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牌楼街道学院支路26号2栋1层商业用房8号,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厨房相邻该商住综合楼居民居住楼层。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于2023年10月开始建设,于2023年11月投入经营。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行为系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3日对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下达了《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万环限改字〔2024〕4-1号),责令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于2024年1月18日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2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仍在正常经营,环境违法行为未改正。

  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的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禁止在下列地点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之规定,已构成“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月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月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4年1月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下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万环限改字〔2024〕4-1号)。

  4、2024年2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开全站Kaiyun平台

  5、2024年2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拍摄的视频资料。

  6、2024年2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经营者李秀芳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4、5、6证明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且未改正该环境违法行为。

  7、2024年2月29日由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经营者李秀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实施该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3日向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万环限改字〔2023〕4-1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餐饮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办条件。2024年4月24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2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于2024年4月26日向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了《申请听证》要求听证。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7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在听证会上阐述的事实和理由:一是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我(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进行了噪声设施整改,你们(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也录了像,并且我(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也加装隔音棉,同时对油烟也进行了整改,我(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是按照你们(区生态环境局)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整改。二是至于你们(区生态环境局)说还在经营,我(李秀芳)这么大一家人,我(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不经营怎么生存,而且关门的损失找谁呢。三是我(李秀芳)签门面租赁合同时也是允许我(李秀芳)才去搞的餐饮项目,我(李秀芳)已经很配合了。四是还有我(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这个也是办了合法手续的,楼上投诉我(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就违法,不投诉我(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就不违法,是这种吗?街道办事处也来调解的,调解了也没有用,我(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不继续经营我(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的损失找谁呢。我觉得你们(区生态环境局)也要为我们(李秀芳)考虑,我们(李秀芳)家一家老小这么多人需要养活,我(李秀芳)想问,接下来我们(李秀芳)生活怎么维持呢。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在听证会上陈述的第一点,不予以采纳,理由: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虽对餐饮噪声和油烟进行了整改,但始终没有改变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的事实。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在听证会上陈述的第二点,对于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经营者的家庭困难,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家庭困难不是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法定条件。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在听证会上陈述的第三点,门面租赁合同是民事合同,不能对抗法律。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在听证会上陈述的第四点,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餐饮项目办理了营业执照,但不等同于在环保方面就合法,当事人在建设餐饮项目前就应当了解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清楚开设餐饮项目的条件和法律规定,对于环保禁止性行为就不能为之。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核算,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无整改措施,裁量等级取1;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取-1;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1。经过公式裁量计算,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3、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核算,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元);2、责令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万州区姜胖子餐饮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