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2024年7月29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7月29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4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4年7月2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4年7月29日,调取铜川市中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喷漆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企业法定代表刘继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 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 33.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治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2024年7月29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7月29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4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4年7月2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4年7月29日,调取铜川市中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喷漆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该企业法定代表刘继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 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 33.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治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九盛丽景花园6-1-2003室
电话:0472-5889996
邮箱:55441023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