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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责改字〔2024〕149号)
发布时间:2024-11-13 10:34 来源: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南宁市污染天气蓝色预警信息,我局执法人员响应预警对有关排污单位开展巡查,于2024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场地中间的1间烤漆房配套的UV光氧活性炭环保装置内无活性炭、过滤网错位存在空隙且板结严重,处于不正常使用状态,构成未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10月11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11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南宁欧悦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三)影像证据:2024年10月11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南宁欧悦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5份。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在职证明2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南宁欧悦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南宁欧悦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喷漆作业明细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南宁欧悦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证明:你单位在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10月4日期间使用喷漆房进行喷漆作业。
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启动南宁市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南环气预警〔2024〕13号)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解除南宁市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南环气预警〔2024〕14号)1份。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未修复上述UV光氧活性炭环保装置前暂停喷漆、烤漆活动,并限期5日建立相关操作与维护规程、台账记录,确保今后可保持正常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并适时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从重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KaiyunKai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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