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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4〕15号)

发布时间:2025-02-09 09:20:50      发布人:小编  浏览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4〕15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时,打磨、调漆、喷漆作业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影响了周边环境。

  1、2024年9月24日,铜川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涉嫌污染环境问题的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4年10月1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3、2024年10月1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问题;

  4、2024年10月1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违法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5、2024年10月11日,铜川新区顺安电焊修理行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

  6、2024年10月11日,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2024]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Kaiyun中国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3条相关规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时,打磨、调漆、喷漆作业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影响了周边环境。

  1、2024年9月24日,铜川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涉嫌污染环境问题的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4年10月1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3、2024年10月1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问题;

  4、2024年10月1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违法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5、2024年10月11日,铜川新区顺安电焊修理行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

  6、2024年10月11日,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2024]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3条相关规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