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杨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1-29 00:30:45 发布人:小编 浏览量: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Kaiyun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Kaiyun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